一)在重建項目中提供原區水平可負擔房屋
發展局的文件中,對這個問題提出「促進者」和「執行者」的區分,更將所謂的「促進者」和「業權參與」拉上關係。我們認為這種要市民二選一的框架是錯誤及誤導市民的。
事實上,市建局最大的角色問題,就是它獲得了三大權力:公帑注資100億、重建項目免補地價及有行使《收回土地條例》強搶民產的權力。
有了這些巨大的權力,市建局自然有公營部門造福社群的責任,而不是替地產商平價收樓。我們認為,市建局最大的角色,在於它有責任令所有其項目不會豪宅化,以及重建所建的房屋是原區街坊可負擔的(即租得起或買得起)。這樣自然可以保存社區網絡,達到《市區重建策略》的其中一項重大要求。市建局應自己做項目, 所建的重點不只是提供中小型單位[1], 重點應該是以原區生活水平來計算街坊可以買得起或租得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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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建牽涉巨大公眾利益,不宜全交由市場機制進行
商人做生意是只關注利益,只求成本低效用高;公營機構做工作是基於社會使命和公眾利益,多年來市建局之所以受到強烈批評,是因為它沒有履行公營機構的使命,去改善街坊生活。這些批評,絕不意味社會同意將舊區的居住和社會環境改善的公共工作完全交給市場。
換句話說,處於市區黃金地段的舊區,可能也是住了眾多無財力自行進行發展的小業主和貧苦租客,不代表政府應任由地產商收地,而置這些舊樓小業主和貧 苦租客於不顧。檢討文件中第17頁所講,讓發展商引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收地,很容易變成任由地產商壓迫小業主的局面。
[1] 大家都看到現在新建的樓宇,即使只有三、四百呎的建築面積也可售價高達二、三百萬,小不代便宜和可負擔,所以,所謂「中小型單位」只是暪天過海的講法。